市民買賣物業,一般都會透過地產代理協助,專業的經紀是擔當把關角色,確保交易順利進行,保障客戶利益。不過,早前有代理卻疏忽行事,在安排買賣雙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竟沒有留意買方代名人未滿18歲,結果買方毀約,賣方亦難以追究。該名代理,其後被地產代理監管局暫時吊銷牌照兩星期,以作懲戒。
地監局透露,有關代理在交易中扮演雙邊代理的角色。案情指,賣家因急於套現換樓,故此在臨約內要求附加「必買必賣」的條款。代理覓得買家後,雙方簽署臨約時,由買家的兒子及朋友簽約,但當時其兒子尚未滿18歲,賣方及代理均沒察覺。
未查簽約者是否成年
簽臨約後數日,買家提出在臨約上刪除其朋友的名字,賣方同意,結果買方一欄,只留下她的兒子姓名。雖然賣方律師多次要求在正式買賣合約中,買方要加入成年人姓名,卻遭買家拒絕。
其後,買家要求調低樓價,惟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買家於是撤銷購買。雖然臨約中有「必買必賣」條款,但因為簽約者未滿18歲,賣方不能引用法例強制執行合約,交易因此告吹。
紀律委員會舉行紀律研訊,認為該代理安排客戶訂立臨約前,未有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當事人有法律行為能力簽署合約。
紀律委員會指出,一般情況下,物業買賣雙方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臨約後才聘用律師。故此,在簽署臨約時,地產代理擔當把關的角色,有責任核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以確定立約方是擁有可訂立合約的完全法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是物業轉讓及合約法之基本常識,也是資格考試之課程範圍。
經紀違兩項操守守則
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名代理違反了地監局發出的《操守守則》第3.2.2段,即「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掌握有關的一切法律、政府規例,及地產市場的重要事實和發展,以便能盡責地向客戶提供意見」,也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4.1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惟考慮到錯誤並非出於不良的意圖,紀律委員會最終決定暫時吊銷其牌照2個星期。
資料來源︰地產代理監管局
執行契約法定要18歲
就上述事件,鄧達明律師指出,根據香港法例,執行契約之法定年齡為18歲或以上,由於樓契是契約的一種,換言之,物業持有人必須年滿18歲。他補充,無論物業是由一人持有,抑或是多人共同擁有,樓契內每名業主的年齡皆必須合乎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