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監局自1997年11月成立以來,一直擔當地產代理規管機構的角色,根據該局頒布的指引,代理對客戶應盡的責任包括︰
1.持有有效牌照從事地產代理。
2.遵守《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及其附屬法例、地監局頒布的《操守守則》及《執業指引》。
3.如實將客戶的出價或還價從速告知另一方,不得失實陳述雙方出價及還價情況。
4.若需要向客戶提供市價資料,應提供近期同區物業成交價以作參考。
5.若代客戶收取或保存款項,把款項存入一個獨立信託銀行戶口內。
6.遵照客戶的指示處理客戶的款項,並就有關款項作妥善記錄。
7.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予以保密;如有需要收集客戶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須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並聲明收集資料的用途。
8.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採用地監局規定的標準文件。
9.清楚向客戶解釋不同的代理委託形式(例如「非獨家代理」和「獨家代理」),以及「地產代理協議」內的各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