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大指雙方僅洽購階段

盈大指雙方僅洽購階段

就徐太的投訴,盈大地產發言人回應,徐太是於今年3月19日,透過地產代理單方面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後經代理送交該公司售樓部考慮,由於合約內的呎價未達發展商的意向,故於3月21日拒絕要約,並連同臨時定金經代理退回當事人。
發言人續稱,徐太與有關代理曾於3月25日再到訪公司銷售部,繼續洽購事宜,但最終未能達成共識,事件並不是坐地起價。

兩方簽約才受法律約束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律師說,徐太能否控告盈大違反協議,很視乎雙方立約形式及條文。他解釋,一份協議如要成為有約束力的合約,必須有要約(Offer)及受約(Acceptance)兩部份。假設甲方提出要約(Offer)給乙方,而乙方表示接受(Acceptance),雙方簽署作實,這便構成有約束力的合約。相反,如果乙方不接受甲方所提出的交易條件,也沒有簽署確認,那就未構成合約,甲方難以指乙方是違反協議。

梁永鏗律師指,買賣合約要雙方簽署才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