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政府分別於92年及95年修訂《社團條例》及《公安條例》,規定社團成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警務處長,以及團體遊行前7日通知警務處長。但中方不接納有關條文,97年的今日,行政長官辦公室提出修訂《公安及社團條例》諮詢文件,建議團體不但須在遊行前7日通知警務處長,還須獲警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要符合警方施加的任何額外條件。
社團又必須在成立一個月內向警務處長申請註冊,若從事政治活動的社團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又或接受外國組織財政資助者,警方可拒絕有關申請。有關建議引起各界批評,擔心會收緊公民權利。回歸後,一直有民間團體挑戰《公安及社團條例》,引發多宗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