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公布檢討港交所(388)上市科運作的年度報告,關注近年有上市公司以浮動換股價發行可換股票據,因每次換股時都很可能令公司股價下跌及使餘下票據的可轉換股份數目增加,導致現有股東的權益受損。由於部份票據是根據公司的一般性授權而發行,報告建議重新研究上市公司一般授權配股的股價折讓上限。
損害現有股東權益
報告指出,雖然上市規則規定,按一般性授權所發行股份,股價不能折讓逾20%,但有關規定並不適用於可換股票據。證監建議,港交所應研究將有關折讓上限,同時適用於可換股票據。
另外,證監指出,上巿規則訂明,新股保薦人及包銷商在股份掛牌前,不能在研究報告內刊發有關股份的盈利預測或前瞻性聲明,及後港交所另訂常規,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容許發出載有盈利預測的研究報告。但證監認為,港交所未經適當程序修例而訂下與上市規則有重大差異的常規,並非適當做法,建議修例或作出一般性豁免。
證監又關注上巿科員工流失率不斷上升,建議檢討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