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幼兒遭搖晃腦部受損<br>失婚婦帶子求診 遭揭發被控

3幼兒遭搖晃腦部受損
失婚婦帶子求診 遭揭發被控

【本報訊】一名育有3名由1歲半至4歲大兒子的失婚婦人,去年3月帶其中一子往醫院求診,被醫生發現有「搖晃綜合症」症狀,致腦部受損,其後再發現她另兩名兒子亦有此症狀,遂報警處理。涉案婦人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控5項疏忽照顧及虐兒罪,案件將轉往高等法院審理,現押後至下月27日到東區法院進行轉介聆訊。 記者:陳浩義

身材瘦削的25歲女被告,育有三名兒子,最年幼的兒子跟她姓,其餘兩名3歲及4歲的兒子均為另一姓氏,被告昨日獨自到庭,聆訊過程中木無表情,只以平淡的聲線回應明白控罪。

三童交寄養家庭照顧

首、次項控罪指被告於04年9月11日至06年3月30日期間,身為一名18個月大男童負有管養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及疏忽照顧男童,導致男童受到不必要苦楚。第三項控罪指她於02年7月28日至06年3月30日期間,疏忽照顧3歲男童。至於第四及第五項控罪,則指她於01年7月25日至06年4月3日期間,故意虐待及疏忽照顧一名4歲男童。被告暫毋須對控罪答辯。
控方庭上透露,被告現已離婚,涉案三名男童為她的親生兒子,他們已交由寄養家庭照顧。去年3月30日,被告帶其中一名感到不適的兒子往醫院求診,醫生發現男童腦部出現一些特殊問題,相信曾遭人搖晃所致,其後醫生再發現被告另兩名兒子均有「搖晃綜合症」的病徵,於是報警。

准300元保釋不可離境

律師申請保釋時指,被告無業,依靠綜援金維生,她承諾不會干擾證人,可交出旅行證件及定時往警署報到。裁判官指被告只得100元保釋不足夠,被告隨即表示數日前找到一份兼職,可增加200元作保釋金,最後被告准以300元保釋外出候訊,但不可離境。

虐兒罪最高可囚10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控罪,其方式導致兒童受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等,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10年。
案件編號:TMCC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