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鄧達明指過去同類事件,最多涉及感情瓜葛,其次是追債和不滿客戶服務等,一般市民關注接幾多次電話才算受騷擾,鄧說:「通常打第一次就能夠將訊息傳畀對方,打第二次勉強可以話講漏嘢,但第三次再打嚴格嚟講可算是騷擾,因為你嘅目的已經唔係傳達訊息,係有心去煩人哋。」鄧補充說,曾有一日內打五次電話騷擾他人而入罪案例。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梁永鏘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如無合理或目的不斷打電話騷擾他人,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一千元及監禁兩個月。梁說,這類案件舉證困難,受害市民可自行搜集證據,如將來電錄音,交給警方調查。
對於如何處理感情問題,明愛向晴軒督導主任郭志英認為女督察做出這種行為,未必與其工作或職級有關:「我覺得係同性格有關,有啲人係會唔甘心。」郭建議無論男女也要學習將感情放低,遇到感情翻波,需勇敢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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