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李蘊濕身照案表證成立

《便利》李蘊濕身照案表證成立

【本報訊】《壹本便利》去年6月刊登14歲少女歌手李蘊的濕身照,被指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而被起訴,案件昨於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辯方表示,涉案雜誌沒有刊登李蘊的裸照,有關照片表現李蘊清純可愛的一面,認為法庭應將有關圖文分開處理,況且李蘊母親及其經理人已知悉李蘊當日換衫拍照一事,故要求法庭裁定《壹本便利》刊登有關照片並沒有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望法庭能裁定表證不成立。
辯方續指,與外國色情照片相比,李蘊拍照時已有其他衣物蓋著其上胸,讀者不能看到李蘊的乳房,對一般讀者而言,這並非一輯色情照片。
控方回應則指,儘管有衣服覆蓋李蘊的胸部,但其用料之薄,幾可看到內裡情況,而照片亦可看到李蘊乳房的陰影。

辯方將傳召兩證人

裁判官裁決時指,除了涉案雜誌第44及46頁的圖文外,其餘包括封面在內的4頁報道,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辯方表示將傳召兩名證人,包括一名編輯和一名負責安排衣服的工作人員出庭,並會宣讀一份醫生撰寫的聲明,指《壹本便利》的總編輯當時因病沒有上班。
3名被告為壹本便利有限公司、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否認一項在沒有合法辯解情況下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件編號:KTCC74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