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旅客隨身攜帶液體新規定<br>

機場旅客隨身攜帶液體新規定

生效日期:

21/03/2007(星期三)

受限制物品:

液體、凝膠或噴霧物品,如飲品、香水、牙膏、液體護膚用品

不受限制物品:

任何固體化妝品,如唇膏、香體劑

豁免物品:

嬰兒奶品、嬰兒果汁、嬰兒食品及處方藥物

資料來源:機場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