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很費解,費解得很費解。譬如說,有夫婦倆,養了一條狗,養而不教,或者,教而沒教好;他們沒察覺,也不理會這是不是一頭惡狗,沒給狗戴上頸圈和口罩,沒警告任何人,他們,根本不關心別人的死活;然而,這條狗,咬傷或者咬死了人,狗,固然要依法人道毀滅;狗主,也脫不了法律責任,證據確鑿,還得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問題來了:如果這條狗,是夫婦倆生的,他們不是狗主,是狗公和狗乸,照樣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或者,教而沒教好;照樣沒察覺,也不理會這是不是一條惡狗,沒給狗戴上頸圈和口罩,沒警告任何人,他們,根本不關心別人的死活;然後,這條狗,不但咬死人,還有計劃地,咬死了好多盡忠職守、見義勇為的好人。
冷血惡狗,終於死在槍下;可哀的是,警員也賠上性命,為了不讓惡狗繼續害人而犧牲。
這條狗,種壞,心邪,血冷,獸行昭然;然而,狗公和狗乸,逍遙法外。不但逍遙法外,還受到法律保障;在保障之下,他們逃過公眾的譴責,沒向受害人家屬致歉,不見得受到良心責備,更不會想一想:所生,所養,所教的這一頭惡狗,牠種壞,心邪,血冷,損害法治社會,毀壞別人家園,作為狗公和狗乸,將一頭兇殘的孽畜帶到塵世,為患人間,自己,是不是也有那麼一點點的責任?
然後,沒資格申請法援的狗乸,竟要申請法援,要用納稅人的錢,替這條狗「討回公道」!難得有「熱血」的「律師」挺身,在鏡頭前,為狗乸提供免費「法律服務」,還說:「狗先生的家人需要知道真相。」
要知真相,要討公道的,是受害者,是他們的家屬。這位「律師」,稱惡狗為「先生」,尊崇唯恐不及,對受害人,是污辱,是不敬!法律,追究狗主,不追究狗公和狗乸,是法律的漏洞;躲在漏洞裡,狗乸備受呵護,沒有人敢問:「你,為什麼像兒子一樣冷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