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學會理事兼執業會計師吳錦華說,納稅人的賣樓賺價是否需要繳稅,最終由稅局裁定,但作為納稅人,卻有責任盡快向稅局申報相關收益,因為《稅務條例》第51條第2章訂明「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的每個人,除非已被規定須提交報稅表,否則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通知稅務局表示其本人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
書面反對宜月內提出
他續稱,若個人業主出售住宅物業前,無任何物業買賣、或「往績」不多,稅局考慮其收益屬於資本增值的機會較大,小業主為保障自己,最好保留水、電、煤氣費等收據,以證明單位作自住用途;至於長線投資者,就更加應該小心保存足以證明其意向的相關文件,例如透過地產代理簽署的出租合約,租金收據等,以便稅局審查。
另外,納稅人如對稅局的裁定有異議,須在評稅通知書發出一個月內,向稅務局長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如雙方未達成和解協議,納稅人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