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警員鍾榮光向友人借9萬元,一年後遭債主發律師信追討,前警員一併開出16張期票按月還款,未能兌現,他昨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名,裁判官指被告支票戶口已取消,明知故犯,將他還柙至3月26日,待背景報告判刑。
債主向法庭求情
被告鍾榮光(30歲)案發時駐守新界南衝鋒隊警員。律師求情稱,被告未婚,去年已轉當月入8,000元的保安員,但會支付3,000元作家用。債主昨亦到庭支持,並撰寫求情信,而被告願意分期還債,希望法庭判以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事主與被告為結識多年的好友,04年6月,被告向事主商借10萬元還債,承諾月底清還,事主將9萬元借款存入被告銀行戶口。隨後9個月,事主經多次追債,被告仍欠他79,500,後來更失去聯絡。事主於05年7月發律師信予被告追債,3個月後,律師樓收到被告16張按月份的期票,每張支票銀碼5,000元,惟事主於06年1月和2月持支票往銀行,終未能兌現,於是向廉署舉報。
案件編號:TWCC34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