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謝偉俊認為,投訴人可同時向42樓F室業主及發展商發律師信,當然在發信前,最好是能持有足夠證據或檢測報告,證明42樓F室單位的爆喉漏水之禍,純源於發展商建樓出問題。但如發展商已正為42樓業主執漏,便很可能是發展商已肯承擔責任,故投訴人不妨出信一試。
他指,凡消費者向發展商購入一手單位,一般都會享有一段維修保養期,期內單位發生任何保養維修問題,只要純是發展商建樓質素差所造成,發展商都有責任為所有受牽連單位進行維修執漏,且費用理應全由發展商支付。
發展商多已買相關保險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發展商現時通常都會為落成物業購買結構保險及家居保險,一般而言,結構保險即承保大廈整體結構如外牆及外露喉管等,而家居保險則承保發展商交樓標準單位內一切所附送物件,如地板、廚櫃、雪櫃及煮食爐等。至於業主收樓後自行裝修及添加的設備則不受保障,故業主入住後,最好也為自己所購單位購買一份家居保險。
但他提醒業主,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在賠償上有很大分別,每份人壽保險的賠償是可獨立計算,簡單說是「多買多賠」。但財產保險的賠償額不可多於承保財產的所值,因此,多買此類保險只會枉費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