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基準
現行並無出動時間基準,只要求消防及救護人員由接獲召喚至離開消防局或救護站需1分鐘內完成
建議基準
消防及救護人員需在10秒內完成25米的步速,以及再因應每間消防局救護站的地理環境計算出動時間要求 資料來源:消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