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遺是美德,拾遺不報卻屬刑事罪。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是否犯法視乎拾遺者有否合理解釋:「如果半夜喺郊外執到銀包想聽朝先報可以接受,但如果中午喺旺角警署附近執到,夜晚都唔報就講唔通。」案中警員做法如無合理解釋,或市民因貪念而拾遺不報均屬盜竊罪,最高可判監10年:「因貪念而拾遺不報可能唔使坐監,但知法犯法就重好多。」
只限在公眾地方拾獲
事實上,市民送交警方的失物如在三個月內無人認領,即有權取得該財物,但只限於公眾地方拾獲的財物,如屬機場、鐵路和公營機構等地方,則會依照該機構的附例來處理。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鍾錦華說,如失物是屬於某機構所有,警方會交回相關機構,若涉及巨額金錢,警方會在報章刊登廣告找尋物主,若三個月內也沒有人認領,警方會在扣除刊登廣告的費用後,將失物餘款交給報案的市民。
的士失物最多是手機
的士同業聯會主席梁紹昌則說,乘客最常遺留在車廂的財物包括手機、相機、銀包,以及放在車尾箱的行李。
司機一旦發現有乘客遺下財物,會通知的士台尋找失主,並將失物交到就近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