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領牌須出示住址證明

車主領牌須出示住址證明

【本報訊】為堵塞部份駕駛者利用假住址來逃避違例檢控的漏洞,運輸署決修改規例,由5月起,駕駛人士在申領與續領交通牌照及執照時,須出示住址證明。

紀錄不準確難檢控

審計署去年發表的報告指出,超速及被衝紅燈攝影機偵察到的違例車輛,有一成半的住址紀錄不準確,令檢控遇上困難。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提交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文件表示,現時駕駛執照及車輛登記文件沒有註明持有人住址,令運輸署保存的車主資料紀錄欠完備,當局建議修改有關規例,規定車主在變更住址時,必須向運輸署申報,並必須出示住址證明;車主在申領與續領交通牌照及執照時,也必須出示住址證明,若車主拒絕,運輸署有權不處理有關牌照申請。
另外,環運局的文件表示,當局已完成的士安裝安全氣袋的研究,發現只有美國有立法強制的士安裝安全氣袋,但由於乘客體形各不相同,可能降低安全氣袋的保護效能,甚至有安全氣袋導致乘客死亡,當局因此認為本港不宜強制的士安裝安全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