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廉政公署工作16年的一名女繙譯員,每日負責繙譯口供的工作,並須經常使用電腦處理文件,致雙手前臂患上腱鞘炎職業病,影響工作表現而不獲續約,她向廉署興訟追討約800萬元受傷賠償,廉署一方承認責任,但就賠償金額提出爭拗,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記者:陳詠詩
原告黃佩嫦(43歲),自88年大學畢業後,便入職廉署任二級中文主任,為合約制員工,合約為期兩年半,96年晉升至一級文書主任,每月薪金連房屋福利約7萬元。黃負責口供中英文繙譯工作,須經常操作電腦處理文件,每日工作的7.5小時中大部份時間花在電腦及打字上。
原告一方指,黃過去工作一直表現理想,每年的工作評核均達滿意程度,有時或有出錯,曾被建議接受培訓,但報告整體評價正面。至01年初黃因手痛求診,後證實雙前臂患上腱鞘炎職業病,隨後向署方請假180天,惟經長時間休息後,重回崗位的工作表現未如理想,亦不能處理趕急的繙譯工作,署方決定不再續約,黃工作至04年8月離職。
休息後署方不再續約
原告認為若黃沒有患上職業病,一般情況下可在廉署工作至60歲退休之年,現因傷招致收入損失。廉署一方則就黃收入損失提出爭拗,並集中黃的工作表現盤問指,黃01年初證實患上職業病,但由99至01年間其工作評核報告中,工作產量一項只有丙級,即使02年黃經長時間休息,重回崗位可改用聲控操作電腦,但該項評級仍是丙級。
廉署一方又指,黃02至03年間為紓緩工作壓力,而報讀中國法律證書課程,其間部門安排黃接受普通話培訓課程,但遭她以健康不佳為由拒絕;又指黃於03年8月間,知道將有急件待繙譯仍選擇放假,指她只顧全個人利益。黃否認有關說法,並指早已跟同事配合好工作安排才放假。
案件編號:HCPI13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