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經營私家偵探業務的顧問公司主席,涉嫌賄賂於05年墮樓身亡的海關高級監督黃肇銘,以換取海關打擊盜版行動的機密情報,被控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裁判官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稱,廉署人員於拘捕及問話等程序上出現問題,可能對被告不利,拒絕接納被告兩份警誡供詞呈堂,裁定被告毋須對控罪答辯,當庭獲釋。
官拒接納警誡供詞
被告曾耀祖(56歲),慧目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主席。控罪指被告約於05年1月11日,向當時的海關高級監督黃肇銘提供5萬元貸款。裁判官就案中作出裁決,指廉署人員拘捕被告及替其錄取口供時,均聲稱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作出行動,惟控方最終卻以該條例的第8條落案檢控,認為做法會對被告構成不利,遂拒絕接納被告兩份警誡供詞呈堂,由於控方證據只得被告於警誡供詞內的招認,故裁定被告毋須答辯獲釋。
法律界人士表示,任何人只要提供利益予任何公職人員,作為該公職人員向事主提供利益的回報,即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賄賂》的規定;至於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則列明,提供及收受賄賂的人必須有公務合作關係才構成犯罪。「一般而言,會告易舉證啲嘅第4條條例,除非控方好有信心、有好多證據。」
案件編號:ESCC346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