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僱主陪同聘用的外地勞工到銀行開設戶口,銀行卻拒絕接納入境事務處發出的文件作地址證明,致未能辦理開戶手續,但隨即往同機構的另一分行卻獲採納,令僱主感到遭故意刁難。
麥先生於元朗開設豬場,近年一直通過輸入外地勞工計劃聘用內地勞工打理豬場,按規定要為員工在港開設銀行戶口以發薪。他本月初與剛來港的新員工,前往元朗青山道的中國銀行分行,打算為員工開辦戶口。
麥先生表示,員工已獲發香港身份證,並持有入境處發出印有員工在港的中文住址證明,他過去所聘用的外勞也可順利在同一間銀行開戶,但當日卻被職員拒絕,「佢話必須有其他機構發出印有英文地址嘅文件,咁個夥計啱啱先嚟香港,邊有得畀!」麥先生只好改到同區另一間中銀分行嘗試,卻成功開戶。
承認該職員須改善
中國銀行(香港)回覆,即使受聘來港的人士,其中國公民身份證或護照上的地址或是政府機構發出的相關證明,均可被視作住址證明,獲辦理開立賬戶之用,該行承認當日分行職員的處理技巧需要改善。
檔案編號:020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