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連奪無綫電視「最佳女主角」及「我最喜愛的電視女角色」兩項大獎的當家花旦佘詩曼,繼03年違例駕駛停牌三個月後,昨再因超速及不依交通燈指示而扣滿16分,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停牌半年。「阿佘」應訊時被裁判官踢爆她沒有依法申報新地址,着她「等住再收傳票」。
現年31歲的佘詩曼昨於下午2時30分抵達法庭應訊。她甫進入法庭便坐在位置最高的旁聽席上,當法庭職員宣讀「佘詩曼」三個字時,庭內40多人轉頭細看,才知悉無綫當家花旦阿佘正在法庭。然而,特委裁判官陳潤棠在開庭約一小時後才處理阿佘的案件,其間阿佘表現得不耐煩,不斷「玩」手指,應訊時竟全程將雙手插褲袋。
主控官向阿佘宣讀指控,指她於05年5月15日至去年5月4日期間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扣滿16分,特委裁判官陳潤棠即宣判阿佘停牌六個月,並須立即交出駕駛執照。陳潤棠並非首次審理阿佘的案件,她於03年2月亦因扣滿分遭陳官判停牌三個月。
裁判官:等住再收傳票
阿佘被指於05年5月15日及6月28日,分別因駕車越過雙白線及超速逾15公里各被扣3分,另於去年1月9日及5月4日,分別因沒有遵從交通燈指示及超速30公里各被扣5分,合共被扣16分。裁判官問及「佘小姐,你𠵱家住喺邊?」時,但見阿佘面露猶豫之色,裁判官續說「你只係需要講你住喺邊一區」,阿佘才回答住在北角。原來運輸署向阿佘發出的傳票,她報住的地址是荃灣時貿中心一單位。裁判官遂要求阿佘盡快將新地址告知運輸署,阿佘回答:「我會㗎喇」。對於阿佘涉嫌違反在搬往新地址後需於72小時內通知運輸署的規定,裁判官要求控方跟進,更向阿佘說「等住再收傳票」。
資料顯示,佘於00至02年因違例扣滿16分,她三次以需到內地工作為由沒到庭應訊而被通緝。她在03年2月返港時即到警署報到,其後被判罰停牌三個月。
案件編號:KTD9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