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10年 ‧續期每次5年 ‧准許利潤由資產值13至15%降到7至10% ‧每年電費檢討都要獲政府批准 ‧減排要符合指標,未達標要罰款 ‧設立監管機構成員包括用戶、投資者、工會、學者和專家 ‧開放電力市場,引入內地電力公司供電本港 ‧發展再生能源的基建設施有較高回報率 ‧減排達標可獲經濟誘因獎勵 資料來源:經濟發展及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