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搵經紀睇二手樓,事前都要簽一份俗稱「睇樓紙」嘅地產代理協議,規範準買家喺睇樓後一段時間內(一般限期為3個月),如果要買嗰個單位,都要經第一個介紹嘅代理購入,其間如果搵第二個經紀或者自行向業主洽購,先前介紹單位嘅經紀都可以追討應得嘅佣金,藉此保傽代理業界嘅權益。
不過,網友中下游喺《香港討論區》反對呢條行規,「都唔明點解要簽睇樓紙,根本係搵買家笨,你跟佢睇完樓,就要跟佢買……」佢仲問大家有無辦法唔簽而過到骨!
suileechi教路:「幾個人去睇樓,簽睇樓紙嘅,同買嘅唔同人咪得囉。我諗代理唔會咁得閒,查吓你兩個有咩嘢關係啩。」PX330都係用呢招,不過佢仲有啲溫馨提示:「你一係搵屋企人做先頭部隊,幫你搵過、度過啲盤,覺得好嘅經紀再搵佢。不過盡可能低調啲,大行衰起上嚟好難講,大把律師幫佢打官司(追你佣)。」
有人和應,當然亦有人反對。ilovethiscow話:「代理都係做生意,佢介紹個盤畀你,你又走去同第二個買,咁唔使做啦!」Pulamore亦唔贊成:「咁都噏得出,真係好嘢,不如你話經紀根本不宜收佣,介紹單位畀你係應份嘅,畀佣?睇吓你開唔開心啦,開心就醒封100蚊利是……」
唔想畀佣揀自讓盤
老實講,諗盡辦法唔簽睇樓紙呢啲走法律罅方法,始終博唔過,一來於理不合,二來對代理亦唔公平,地產代理打開門口做生意,唔係慈善機構,冇可能介紹單位畀買家唔收佣,睇樓紙嘅保障可謂合情合理。
如果真係唔想畀經紀賺佣,可以揀自讓盤。另外,買家都應該記低每次所睇嘅單位,就算同一時間透過幾間代理搵盤,睇樓前都可以對吓有無重複,咁就唔使無端畀人追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