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離港不合資格 又訛稱是單親爸爸<br>中年漢騙綜援囚8月

長期離港不合資格 又訛稱是單親爸爸
中年漢騙綜援囚8月

【本報訊】中年兼職管理員7年前在內地妻子誕下女兒後,訛稱與女兒在港相依為命,以單親名義向社會福利署申領綜援,其後社署隨機檢查,才發現其女兒長期在內地,他亦違規長期離港,中年漢於4年多騙取綜援27.5萬元,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判囚8個月。記者:戴國輝

社會福利署表示,綜援資助主要提供予在港居住人士,因此規定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不可離境超過一定期限,否則援助金額將受影響。
一般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60天,60歲或以上或傷殘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則為每年180天。但受助人如有特殊理由,社署可酌情考慮延長離港寬限期至最多90天。發言人說,社署定期與入境處檢查受助人的出入境紀錄。

4年騙取27萬

49歲被告陳永勝有6次案底,昨承認一項欺詐罪,裁判官形容案情嚴重,被告詐騙綜援不僅令政府損失,亦損害真正有需要人士的形象,被告沒有償還4年來多領的27萬元。
辯方指被告原為裝修工人,因工業意外令他左手手指活動不自如,被告妻子04年來港,因不諳廣東話未能找到工作,須全職照顧6歲女兒,望能輕判。
辯方又指被告早已向社署表示他與女兒離港超過60天,社署當時已扣除其多領綜援。裁判官認為此舉更顯示被告清楚界線在何處,「特登講啲唔講啲」。控方在庭外確認被告03年3月首次向社署和盤托出事件。
隱瞞女兒在內地
案情透露,被告於99年因耗盡積蓄,以失業為由申請綜援,又在內地妻誕下女兒後,改以單親名義領綜援,按社署規定,若父女倆離港超過60日,會被取消綜援資格,但被告一直隱瞞女兒在內地由妻子照顧,至社署於04年1月進行隨機抽樣調查,才揭發被告曾離港多達303日,女兒則長居內地。
被告於99年11月至04年3月,多領綜援27.5萬元,05年12月被捕,去年7月被控欺詐罪。
案件編號:KTCC4525/06

陳永勝由囚車押離觀塘裁判法院。孔慶初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