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汀蘭居信和終極勝訴

拒收汀蘭居信和終極勝訴

信和置業(083)於96年斥資10億元,洽購恒隆集團(010)發展的荃灣油柑頭橋景酒店(現稱汀蘭居),98年成交時,因貨不對辦,信和踢契,並入稟索還3億元定金,但接連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終審法院5位法官昨一致裁定信和上訴得直,可取回定金及獲得賠償。

【本報訊】信置股價昨受勝訴消息影響應聲向好,收報18.46元,升1.32%;敗訴的恒隆集團及恒隆地產(101)則分別跌5.03%及4.65%,收報27.35元及22.55元。由於信置一直沒有就該油柑頭酒店項目作出撥備,故預計索償所得可作為特殊收益入賬。

恒隆敗訴股價挫5%

恒隆集團發言人則對判決表示失望,會與法律顧問檢討,若有需要,亦會採取進一步行動,但相信此判決不會對恒隆集團造成重大的財政影響。
涉案主要爭議點是,與訟雙方成交的先決條件,是否「實際完工」(practicalcompletion),而實際完工的含義又是甚麼。
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在判詞中指出,當初信和主席收到推銷酒店的信件時,信件已訂明那是「已建成」的酒店,雙方的合約亦訂明酒店要在上述日期前實際完工,寫得非常清楚,而按英國案例及文獻,實際完工代表完工時除了一些不必理會的小缺點,便無明顯的瑕疵,由於恒隆一方已承認成交當日,酒店不單止有小瑕疵,故改判信和勝訴。
至於恒隆指信和因樓市大跌才踢契,法官認為不應存偏見態度,畢竟訴訟一方要求中止合約,通常是為切合本身所需。
事源96年7月恒隆一方向信和推銷涉案酒店,同年12月簽約,信和須付10.07億元,合約訂明酒店要有恒隆旗下太古城康蘭酒店的級數。惟98年6月30日成交時,信和認為貨不對辦,並以恒隆未符合買賣協議條款為由,入稟高院踢契,要求退還3.21億元定金。

投訴地板不平水喉漏水

案件在高院開審時,信和列舉涉及防火、裝修及設施逾百項投訴,包括天花板及地板凹凸不平、用料廉手工差、水喉漏水、防火牆底灰有問題、天台安裝的吊艙支架有問題、沒有員工餐廳、職員洗手間、洗衣房等。
恒隆一方則指信和因樓市大跌才堅持踢契,而涉案瑕疵並不足以撤銷合約,又因酒店價值由最初的10億元急跌至2億元,故要求殺定之餘,反索償扣除定金後的差額5億元,最後原審法官鑑於建築師已簽發完工證明,遂判信和敗訴,信和再上訴亦遭駁回。
橋景酒店現已易名汀蘭居,改裝成服務式住宅。
案件編號:FACV3/06

汀蘭居訴訟事件簿

1996/12/19:信和斥資10億元,向恒隆購下橋景酒店(現稱汀蘭居)

1998/6/30:與訟雙方原定的成交日期,但信和認為貨不對辦,拒絕成交

2004/8/2:高院原訟庭認為信和毀約,判其敗訴,賠償額有待計算

2005/12/30:上訴庭駁回信和的上訴

2007/2/5:終審法院認為恒隆未能履行合約,判信和上訴得直,可取回定金及獲得賠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