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主動提覆核卻維持原判<br>《成報》欠薪案裁決令人啼笑皆非

裁判官主動提覆核卻維持原判
《成報》欠薪案裁決令人啼笑皆非

【本報訊】《成報》觸犯11項欠薪罪僅被罰款4,200元,引起社會極大迴響,原審裁判官主動提出覆核判刑,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聆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判官認為應以個別案件的案情來考慮判刑,接納《成報》因管理層人事變動致財政混亂犯案,屬特殊的求情因素,故決定維持原判。有前員工原本對裁判官寄予厚望,但現時的裁決令人啼笑皆非。 記者:蔡曉楓、陳天華

協助《成報》員工的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昨表示,對裁決感到非常失望,「今次輕輕放過,即係話欠薪都無乜嘢、唔緊要好輕鬆,畀打工仔好大打擊,希望政府繼續上訴」。 李促請立法修例,建議改為定額罰款,與拖欠薪金掛鈎起碼兩倍,而政府將會對成報提出另一次檢控,希望下一次會被重刑,他預告下周一批被解僱的成報前員工,會聯署申請將成報清盤。

「對員工好唔公平」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會研究判詞,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成報前員工楊先生聽取判決後大表不滿,「完全無阻嚇性,根本公司就係唔肯放錢落嚟,對員工好唔公平!」
裁判官杜浩成昨裁決時表示,在原審判刑時未有要求辯方呈上更多證據支持其求情理由,是他在程序上出錯。今次重新量刑重點在於被告公司是否故意,或無合理辯解下欠薪,控方提供的欠薪案例,及欠薪肆虐情況,未能「對症下藥」作為重新量刑的參考資料。
杜浩成又指,法庭判刑不受被告公司被員工在勞工處追薪的資料影響,公司過去67年紀錄良好,認罪有悔意,犯案非為取得不合比例的得益,反而在短時間內發回薪金,將員工的傷害減至最低。法庭考慮本案案情及求情因素,認為可不依循一般判刑懲處被告,罰款4,200足以反映其罪責,故決定維持原判。
傳票指《成報》報刊管理有限公司於去年2月10日至6月22日間,未有在工資期完結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向記者蘇詠嵐、編輯陳翠珊及人事部經理曾家偉發放工資,涉款逾81,664元。另外,被告公司昨遭經營彩豐創作公司的周令民(譯音)入稟區域法院,追討拖欠戶外廣告製作費88,100元。
案件編號:ESS12787-89,18133-36,18913-16/06、DCCJ616/07

《成報》前員工楊先生(圖左一)及議員李卓人對裁決大表不滿,指對員工不公平。 張家俊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