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法院近期在審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時,提倡「賠錢減刑」,即被告如能對原告作出經濟賠償,刑事處罰會從輕,涉及的案件已超過30宗,甚至有搶劫致人死亡的被告,在賠償5萬元後獲輕判,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內地民眾炮轟法庭不公、淪為有錢人的工具。
賠5萬元 殺人者獲輕判
2005年11月,分別姓王、姓賴、姓周的被告,因搶劫並致蔡姓男子死亡遭起訴。蔡家自此生活困頓,蔡的女兒也面臨失學。法官多次針對原告提出的民事訴訟進行調解,結果,王姓被告人家屬同意先賠償原告5萬元人民幣。法官後來對王姓被告作出從輕處罰的決定,一審判處死緩。
這宗東莞法院推行「賠錢減刑」的典型案例,引致內地網民強烈反彈。有人說:「可笑又可悲啊!竟然公開拿錢買命的法院是甚麼?是菜市場?人命是甚麼?是大白菜?」有網民指摘:「法官提出這種做法明顯就是為有錢人服務!這還是法制社會麼?」也有人調侃:「那我也去東莞打劫。」
面對外界的強烈質疑,東莞市中級法院副院長陳斯回應稱,依法律規定,被告能採取措施挽回損失,使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盡量減少,這一做法可以成為減刑的情節。比如,受賄人退還贓物,就會影響到法院的量刑結果。
專家:符合減少死刑趨勢
陳斯強調,能夠適用「賠錢減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對於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能減刑。
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羅江民律師也認為,廣東東莞法院的做法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符合社會要求減少死刑的趨勢。
《羊城晚報》/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