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蓄意隱瞞150萬至200萬元資產,欺詐社署及房署 *控罪性質嚴重,雖然兩被告定罪後會失去社會地位,令兩人蒙羞,但他們是咎由自取 *兩被告直至最後一刻才答應賠償,顯示悔意不足 *控罪嚴重不適宜判緩刑 *法庭根據兩被告的所作所為判刑,而不是根據兩人的身份及社會地位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