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台灣男子去年於深圳購入80柄電槍打算作禮物,經香港返台灣途中被本港機場保安搜出,二人昨於區域法院承認無牌藏槍罪名,辯方表示被告以為內地及台灣法例容許藏電槍作自衞用,又指若被告將電槍直接由內地寄往台灣便不會違法,犯案只因無知,控方反指台灣法例不容私藏電槍,內地法例如何則有待查考,法官將案押後至2月13日宣判,其間兩被告還柙。
兩名被告為36歲運輸工人許志強及35歲電器技工李明慶,均為台灣居民。辯方求情時指,李受朋友所託及為自己開設的店舖入貨,購買涉案電槍。
可放電18000伏特
案情透露,去年12月6日,兩被告結伴經香港國際機場前往台灣,機場保安發現許的寄艙行李內藏有80柄電槍,遂將二人拘捕,警誡下李承認自己於深圳購入電槍,並放進許的行李內。涉案電槍可釋放18,000伏特電流,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管制。
海關發言人說,電槍屬槍械一種,受法例管制。根據本港法例第238章第13條《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條例規定,「除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法律界人士鄧達明說,旅客在過境香港期間藏有電槍,如沒有合資格的牌照,已屬違法,遊客亦唔可以以唔知香港有呢條例作為抗辯理由。」
案件編號:DCCC11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