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按照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會議通過的批地政策,過去十年批出五十年期租約不計其數──我問政府官員數目,他們一時也答不上來。看來,五十年租約會無限期批下去──是否到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也照批五十年期至二○九七?我問的問題是,有沒有中央的確認,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後的年期,業主仍然享有普通法制之下的土地業權?我很希望政府能夠把根據拿出來,因為土地業權不是開玩笑的,一定要清清楚楚,有根有據,不能夠「想當然」。
有些官員,甚至議員,似乎正是採取「想當然」的心態:到時,中央政府是不可能不承認的吧?中國內地的土地業權也正在改革,「使用權」已開始有正式法律保障──等等。但是,即使如此,也必須明文確立,究竟持有的業權是甚麼性質。比方說,如果二○四七年後,承租人的「業權」是相等於中國大陸法制之下的使用權,那就得說明,因為業權的性質是交易、按揭、轉移的關鍵問題。明確的業權,優劣都有價格,不明確的業權,交易也會有問題。到時受影響的不會限於大財團與特區政府,而是數百萬市民。我希望政府早日拿出真正的答案,希望議員認真地跟進此事。
星期三的人事編制小組會議上,馬力議員指出,他早就在廸士尼樂園批地時質疑特區政府超越權限;鄺志堅議員認為事涉法律基礎,必須由律政官員親自作答;有議員認為特首必須親自向中央尋求確認。這些意見應受政府注重。明顯地,政府以前提供的答案並不足夠。及早認真面對,有甚麼欠妥之處仍可補救,不然等到出事就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