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長,拜託! - 梁國雄

司長,拜託! - 梁國雄

昨日說到律政司耗費公帑,強行上訴「東隧示威」阻街案,意猶未足,不得不再鞭撻一番。當局不厭求詳,一本正經向上訴庭強調,不同意案發時五名被告的示威,是屬於一個民主社會所應該容忍的行為,因此,法官判被告得直是不恰當,並進而舉出例證說,呈堂證供顯示於示威引起隧道入口封閉時,有不少排隊等候的車輛調頭駛離現場。
顯然,這是錯誤理解「容忍」,完全拘泥於過往成見所致。無疑,任何遊行、集會、示威,都會或多或少引起公眾不便,所謂容忍,其實就是針對這些不便而言。否則,又何須予以容忍呢?假如不問情由,一律把上述行為視為可有可無「搞事」,那自然會得出一個結論:只要執法者認為不便,就可予以制止及拘控。那麼,基本法明文規定的集會、遊行自由,就必然名存實亡,乞靈於統治者施予,憑其好惡任意獨裁。因此,問題不在於應否容忍,而在於容忍之尺度,但凡與公眾利益攸關,又或參與者眾的公眾集結,受容忍之尺度亦相應擴展。事實上,東隧無理大幅加價影響廣大市民生計,當日我及社民連綫四名同志到隧道口示威,亦是理所當然,合情合理,即使造成不便,亦該得到公眾諒解。一些車輛因此調頭駛走,可能就是寧願改道,以示容忍之表現,又怎可視為敵視示威的確證?而更重要的,就是東隧並未下逐客令,警方到場後,亦並未立即制止,反而成為容忍示威繼續之確證!這一切情況亦是上訴法庭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之案情所確認者,律政司訴訟無數,深知終審庭不會重新審訊案情,而不惜厚顏要求上訴,不是輸打贏要,該當何說?
黃仁龍司長,請你給大家一個說法,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