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以他人支票付款彈票 轉名手續卻辦妥<br>賣方私讓座駕車財兩失

買家以他人支票付款彈票 轉名手續卻辦妥
賣方私讓座駕車財兩失

以私讓形式出售二手車可賣得較好價錢,惟這種交易方式風險處處。有車主以23萬元私讓汽車,買方以他人開處支票支付逾一半車價,最終支票未能兌現,惟車輛已辦妥轉名手續,事主疑墮下買賣陷阱。有汽車業界人士指出,私讓汽車時,支票應由買家開出,收款人則為賣家,以保障雙方利益。

讀者何小姐去年12月底打算換車,欲先將有三年車齡的豐田Alphard七人車出售,再物色新車。當時她經友人介紹認識一位自稱當二手車經紀的麥先生,他找到買家,雙方議價後達成協議,以23萬元成交。交車當日,麥先生將現金10萬元交予何小姐,要求她簽妥所有轉讓文件,承諾待翌日完成轉名手續後清付餘下13萬元。

交付期票13萬元

何小姐有見麥先生由友人介紹,加上他願意留下身份證影印本,遂在無收據情況下,簽署了轉讓文件。數日後,麥先生將一張今年1月8日到期、金額13萬元的期票交予何小姐,「當時我見張支票唔係買家開出,係第二個人嘅支票,有啲懷疑,但架車輛已經轉咗名,我冇得選擇,惟有接受。」

報警求助無回應

1月9日,何小姐收到銀行通知,有關支票戶口早已被取消,她隨即聯絡麥先生,對方未有協助追回尚欠的13萬元,她感到受騙,遂報警求助。惟警方告訴她事件仍私人糾紛,遲遲未正式落案檢控任何人,她對警方的處理手法甚質疑。本報已將個案轉介警方跟進,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檔案編號:0109009

何小姐原意以23萬元出售的同款七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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