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控:1.李栢儉、馮閏禪申請綜援時漏報其加拿大物業
被告版本:兩人已向社署職員申報,職員更形容單位屬「負資產」
裁判官裁決理由:兩人向警方指單位已遭銀行抵押,但從沒提及「負資產」一事,裁判官認為被告說法有矛盾
控方指控:2.社署職員已向兩人解釋申領綜援的資產上限及填報假資料的法律責任
被告版本:兩人均指社署職員從沒解釋有關條文
裁判官裁決理由:裁判官認為社署職員誠實可靠,故不相信被告說法
控方指控:3.馮閏禪沒有申報擁有股票,申領綜援10日後即買入600股恒生銀行股票
被告版本:馮指社署職員游說她出售股票,其後又稱是警方着她出售股票
裁判官裁決理由:首被告(馮閏禪)口供自相矛盾,並不足信
控方指控:4.馮閏禪漏報6個銀行戶口,警方發現申請綜援前後戶口均有提存
被告版本:馮閏禪表示忘記部份戶口的存在
裁判官裁決理由:裁判官指馮是戶口持有人,必須有她的指示才能使用戶口
控方指控:5.兩名被告04年8月花10萬元裝修華富邨單位
被告版本:兩人指兒子的女友贊助裝修費
裁判官裁決理由:李栢儉向警方承認05年2月才認識兒子女友,李的說法自相矛盾
資料來源: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