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迹及歷史建築物定義及保護效用

古迹及歷史建築物定義及保護效用

類別:法定古迹
效用:不准進行任何拆卸,即使物業持有人進行改建或內部裝修,也須向民政事務局申請
現有數目:81項

類別:一級歷史建築
效用:有極重要價值,建築物須受保護免受任何拆卸,最有機會升格成為法定古迹
現有數目:117項

類別:二級歷史建築
效用:有特別價值,在可能情況下盡量保留,換言之容許部份拆卸
現有數目:185項

類別:三級歷史建築
效用:保護效力最薄弱,必要時可全部被拆卸,建築物只用文字或照片記錄存檔
現有數目:194項

註:任何人對古迹或歷史建築造成破壞,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資料來源:民政事務局、古物古蹟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