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何價<br>政府利誘業主開放文物

文化何價
政府利誘業主開放文物

拆樓重建可為舊建築物業主帶來厚利,為在經濟發展與保育之間取得平衡,鼓勵業主保留文物建築,民政事務局建議推行適當的經濟誘因措施,例如採取賠償、地積轉移、土地交換等機制,利誘私人物業業主為保育香港的歷史建築盡一分力。該局局長何志平並建議修例賦權政府作金錢賠償後,要求業主開放文物供公眾使用。
何志平昨指出,現時的《古物及古蹟條例》對文物建築的業主設有賠償機制,但仍有漏洞。他解釋,政府提出的賠償會包括古建築物拆卸再發展所包含的潛在利益。
不過,政府作出賠償後,該文物建築的業權仍歸業主私人擁有,雖然不能拆卸,但仍可以不對外開放。他建議就此問題修例,細節仍要諮詢。

金錢賠償 以地換地

要保護文物先要給予業主足夠經濟誘因,何志平表示,政府有四個方案作推動,包括現時法例容許的金錢賠償方案;透過地積發展轉移,即容許業主在另一幅土地以原有文物建築再發展的地積比例建樓;政府也會考慮以地換地等方案;為文物建築業主提供免稅及貸款,也可利誘他們加入保護文物的行列。
古建築物獲保留,可開放給公眾後,可如何善用?何志平建議成立文物信託基金,用作支援文物建築的活化和再利用等發展。他指有關基金可以是法定團體,或只是一個基金,具體運作模式仍有待決定。
長春社則批評政府只將歷史文物分級,但沒有法例確保不可拆卸,令評級形同虛設,並要求政府拆卸具歷史價值建築物前,先作諮詢。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