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文烈報道】本港首宗工人控告僱主走法律罅,逃避長工福利的案件和解收場,提出訴訟的吉之島前女工獲賠償數萬元。工會估計,吉之島是為免官司一旦敗訴引發其他員工的訴訟潮,才主動提出和解。現時吉之島有1,300名員工的工作安排與事主相同,即每月停工一周,以逃避長期僱員的定義,僱主因而毋須給予長工福利,工會不排除稍後安排其他個案再向吉之島索償。
工會替1300員工追討
吉之島前兼職員工朱小姐,指公司長期以「返3星期、放1星期」手法,避過《僱傭條例》有關「4.18」的規定,令她失去長工應有勞工權益,去年九月底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長期服務金及有薪假期約9萬元,審裁官其後押後案件,正當各界等待這宗工人挑戰僱主走法律罅逃避「4.18」案件的判決之際,原來吉之島早前已靜悄悄向事主提出和解。
吉之島發言人承認,該索償個案已解決,但拒絕透露詳情;而據本報了解,事主獲賠償數萬元。一直協助該女工的成衣業、文職及零售業職工總會總幹事張麗霞說,持有吉之島的永旺百貨聘有3,000名員工,其中1,300人的工作安排與朱小姐相同,她估計資方是怕官司敗訴引發其他員工索償,才提出和解。「打官司都有風險,如果繼續打落去,會有愈嚟愈多兼職工關注事件,甚至會引發全城兼職工索償嘅效應。」工會早前估計,若吉之島其他兼職工提出同樣索償,涉及賠償高達5,000多萬元。
張麗霞透露,上月已去信吉之島管理層要求會面,希望解決兼職工權益問題,若公司不正視,不排除會安排其他個案向吉之島索償。
除了吉之島就福利問題出現爭拗外,西田百貨原來過去一直未有向符合4.18規定的兼職工,發放有薪年假等福利,公司檢討後「補鑊」,過去幾個月已陸續向員工補發過去的假期薪金。張麗霞估計涉款數十萬元。
話你知
4.18條款界定連續聘約
《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即俗稱「4.18」條款。所有僱員,不論工作時數,都享有僱傭條例下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及扣薪的限制等,但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更多權益,包括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