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名詞和動詞 - 古德明

集合名詞和動詞 - 古德明

MarthaFaulk、IrvingMehler合著的TheElementsofLegalWriting(法律寫作入門)說,family(家庭)、team(隊伍)等集合名詞(collectivenoun)指的是一個整體,則配單數動詞;指的是整體中的成員,則配複數動詞,例如Thejuryhasreachedaverdict(陪審團下了判決)、Thejuryhavedifferentopinions(陪審員意見不同)。然則一個集合名詞可不可以既配單數動詞也配複數動詞?例如Thejuryhavedifferentopinionsandhasnotreachedaverdict。
集合名詞有時配單數或複數動詞都可以,英式英文較多用複數,美式則較多用單數。例如「政府決定減稅」,英國人多會說Thegovernmenthavedecidedtocuttaxes,美國人則多會說Thegovernmenthasdecidedtocuttaxes。當然,要強調「一個整體」或「整體中的成員」,讀者談到的那個原則無論英式或美式英文都會遵從。
一個集合名詞假如配不止一個動詞,則這些動詞的形式最好一致。「陪審團未有決定」英文可譯作Thejuryhasnotreachedaverdict或Thejuryhavenotreachedaverdict。所以,讀者自撰的那一句,最好改為Thejuryhavedifferentopinionsandhavenotreachedaverdict。
有時,一個集合名詞的確會既當作複數也當作單數,動詞會變得不一致,但那不一致的動詞一般會由單數或複數的代名詞帶出,例如:Theaudience,whichwasverylarge,wereclappingtheirhands/Theaudience,whowereclappingtheirhands,wasverylarge(觀眾很多,都在拍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