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例並沒有規定地產代理收取的佣金金額及比率,消費者只能自行與個別從業員商議,同意金額後才簽約確認買賣。
陳小姐向本報反映,她是居屋天水圍天祐苑業主,早前欲放售其單位,她一直以為地產代理只會向賣家收取樓價1%作佣金。早前她往天水圍美聯物業及祥益地產代理洽商放售單位時,卻發現兩家公司收取佣金方法與她所知有異,「佢哋話如果樓價低過100萬元,一律收1萬蚊佣金,而唔係只係收1%,即係最少都要畀1萬蚊,咁對細價樓嘅業主好唔公平。」陳小姐不忿地說。
美聯物業回覆,該公司於一般情況下會就有關物業之交易,向客戶收取樓價1%作佣金,但最終佣金數目則由客戶與該公司職員雙方同意下訂立,並於物業臨時買賣合約上清楚列明,客戶須於條款旁加簽確認同意繳付有關佣金。祥益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則表示,不會回應以上個案。
法例沒有規定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不宜評論陳小姐個案,以確保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調查工作。不過,現行法例包括《地產代理條例》,並沒有就地產代理收取的佣金金額、比率有任何規定,消費者可自行與個別從業員商議。個別地產公司就佣金訂下最低收費,乃該等公司的商業決定,但實際上,佣金數額通常因應市場力量而調節。
檔案編號:112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