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殺生確殘忍,但只構成控罪,並非量刑元素 過往同類案件多判罰款,並無判監禁先例 第三被告因腳傷及第四被告有肺病,不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盼可判緩刑
裁判官
莫非蓄意傷人罪,要判得重過謀殺罪? 時移世易,有關案例已不適合,要帶出現今社會不容劏狗行為的訊息,始終有第一宗判監案例 逃避警方拘捕跌傷,咎由自取;健康狀況亦非減刑理由 資料來源: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