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律師與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語錄

代表律師與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語錄

律師

殺生確殘忍,但只構成控罪,並非量刑元素

過往同類案件多判罰款,並無判監禁先例

第三被告因腳傷及第四被告有肺病,不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盼可判緩刑

裁判官

莫非蓄意傷人罪,要判得重過謀殺罪?

時移世易,有關案例已不適合,要帶出現今社會不容劏狗行為的訊息,始終有第一宗判監案例

逃避警方拘捕跌傷,咎由自取;健康狀況亦非減刑理由
資料來源: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