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半世紀 劏狗食首次判監

立法半世紀 劏狗食首次判監

【本報訊】四名中年漢欲進補,竟將兩頭飼養狗隻宰殺烹煮,四人早前承認屠宰狗隻作食物罪名,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宣判,律師求情指,過往並沒有判監案例,本案沒有虐畜成份,純屬飲食文化問題,盼法庭輕判。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則表示,狗為人類忠心朋友,法庭要帶出現今社會不容劏狗的訊息,必須監禁,但考慮這是立法半世紀以來首宗同類判監案件,酌減四被告的刑期為各入獄30天。 記者:陳浩義、陳偉良

四名被告順序為劉立基、黃勇雄、廖偉康及黃春洪,年齡由40至49歲,他們被判監後隨即申請保釋上訴,獲法庭批准以現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保釋以候上訴。控罪指他們上月12日在元朗水蕉老圍一村屋內,屠宰兩頭狗作食物之用。
律師昨替四人求情表示,屠宰狗隻作食用過往多以判罰款處理,粉嶺裁判法院最近一宗同類案件,一名裝修工人夥同友人劏狗食,亦是被判罰款1,000元,1986年一宗生剝鵪鶉的案例,法庭判被告監禁3個月,該案經上訴後改判緩刑,而1976年一宗廚師用熱水潑淋闖入廚房狗隻的案例,被告最後亦獲輕判罰款150元。

辯稱劏狗吃乃飲食文化

律師續稱,殺生確屬殘忍的事,但只構成控罪,並不是量刑元素,虐待狗隻比殺狗較為嚴重,因虐待屬以大欺小,令到狗隻受不必要痛苦,盼法庭考慮四被告為低下階層人士,他們劏狗屬飲食文化問題,不是「生剝鵪鶉」案例涉及商業活動,本案情節不涉及虐畜,請求輕判。
不過,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聞言後,按捺不住打斷律師說話,「莫非蓄意傷人罪,要判得重過謀殺罪?」
律師接着再求情表示,每宗案件都有不同之處,本案四名被告無案底,屬初犯及認罪,再犯機會低,報告建議首、次被告可接受社會服務令,而第三被告因腳部有傷及第四被告有肺病及糖尿病,兩人不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盼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而昨晚適逢冬至,相信晚飯的餸菜絕對不會有狗肉,他們日後也不會食狗肉。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判刑時逐一反駁,指律師提及在1950年訂立的《貓狗條例》,主要為打擊當時猖獗的瘋狗症,所以政府立法禁止市民屠宰狗隻及食用。

社會不容 須判監禁刑罰

郭官表示,《貓狗條例》大部份條款現已廢除,但仍禁止屠宰狗隻及食用,正好證明社會上仍有此需要;至於「生剝鵪鶉」及「熱水淋狗」兩個案例,法庭認為時移世易,並不適合現時社會,立法會於本月更將《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罰則大幅提高,最高刑罰為判監3年及罰款20萬元,正反映現今社會對該類罪行的厭惡及不滿。
他並稱,粉嶺裁判法院最近判罰款的同類案件,更巧合與本案發生在同一日,換言之,當日有三頭狗隻被人屠宰作食用,但時代不同,法庭要帶出訊息,現今社會對動物的權益甚為重視,社會不容劏狗行為,故需判監禁刑罰。
至於第三被告因逃避警方拘捕而跌斷腳,乃咎由自取,而第四被告的健康狀況,均不接納為減刑因素,本案嚴重性亦不適宜判緩刑,遂判四名被告即時入獄30天。

村民指一向無食狗風氣

案情指,警方接獲投訴前往上址調查,發現首被告正使用一個大鍋煲熱水,次被告用菜刀將狗隻斬件,並以火器清除狗毛,第三被告清洗地上血迹,第四被告則清理雜物。警員並發現地上有一頭唐狗軀殼,狗頭已被斬開,遂將四人拘捕,並撿走涉案的尼龍袋、鐵線、菜刀及鍋子等物品。
元朗水蕉老圍不少村民昨晚都在討論這宗吃狗案,認為判刑較重,簡姓兄弟表示:「始終都係第一次,應該罰款算啦,如果第二次犯,就真係應該坐監。」簡兄更笑言:「30年來成條村都冇食狗肉嘅風氣,而且自家狗都唔捨得劏啦!」
案件編號:TMCC4134/06

次被告黃勇雄獲邀到首被告家中烹煮狗肉,他負責將狗隻斬件,並以火器清除狗毛。 陳浩義攝

第三被告廖偉康因案發時逃避警方拘捕跌斷腳,裁判官指他受傷乃咎由自取。 薛家傑攝

第四被告黃春洪患有肺病,代表律師以此求情,盼法庭考慮判以緩刑,但遭拒絕。 薛家傑攝

首被告劉立基邀請三名友人到其元朗水蕉老圍村屋外屠宰兩頭狗隻,四人昨各被判監30天。 陳偉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