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小輪集團於1990年底初向港府提交報告書,表示希望在新中環碼頭上蓋興建上蓋物業,計劃終因雙方在補地價問題上出現嚴重分歧告吹,惟香港小輪早已簽訂協議承諾負擔因改變地基樁柱設計而衍生的額外支出,港府早前入稟追討有關款項,昨獲高等法院裁定勝訴。但實際金額需由法庭再作評估。
早悉額外工程費風險
原告為代表港府的律政司司長,被告則為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法官芮安牟昨在判詞中表示,港府在與被告就興建碼頭上蓋物業商議時,選擇從商業角度出發,為港府爭取最佳利益的做法並無不妥,加上被告在簽訂協議時,已清楚知道港府不會因此批准興建上蓋物業,故被告可能要承擔額外工程費,是早已知悉的風險。
對於港府被指向地政署隱瞞補地價由17億元降至10.5億元,令被告無法就已降低的價錢作考慮,法官認為當時已有官員向被告查問10億元地價的看法,惟被告仍堅持原本開出的1.9億元才合理,故無論港府有否公開地價下調,對事件也影響不大。被告曾指港府在補地價問題上欠公允,最終致計劃告吹,反申索已耗資逾1.7億元工程費,但不獲法官接納。
香港小輪對裁決失望
香港小輪集團發言人昨對判決表示失望,正諮詢法律意見是否上訴,又指港府對該集團的最高索償額約為7,700萬元,當賠償額有定案時,集團的盈利將受影響。
案件編號:HCA1532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