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互聯網供應商協會副會長葉旭輝質疑,諮詢文件建議互聯網供應商要記錄用戶網上活動,「咁要記錄幾多?要記錄幾耐?如果一封電郵保存三年,冇可能。」他指現時互聯網供應商一般記錄用戶上網時間及收發電郵記錄,但不會保存電郵內容,若政府將來堅持供應商記錄所有資料,將大大增加財政負擔,「香港有20幾間互聯網供應商,超過一半係中小型。」他認為只須維持現有記錄模式已足夠。
增加營運成本
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主席莫兆華批評,政府擬將打擊網上侵權監察、搜證責任交予供應商,令人力物力及營運成本大增,將來必會加價轉嫁消費者身上,過多刑責措施只會阻礙網上創意,甚至扼殺大部份無侵權的網民上網自由,有感被人監察,這將成本港互聯網世界發展的一大倒退。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總裁馮添枝希望政府盡快立法或修例,表示受網上日益猖獗的侵權行為影響,本港唱片銷量近年不斷下跌;至於刑責範圍要多大,他指最重要是能起阻嚇作用。
電影業應變小組發言人莊澄稱,現時侵權者每宗非法下載物品需賠償3千美元(約2.3萬港元),但業界付出的律師、行政費及構成損失都相當大。據04年業界保守估計,遭網上盜版影響而帶來損失最少達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