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關「當選無效」的訴訟,是以當選人為被告,若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則由另一候選人補上。訴訟必須在公告當選之日後15日內提出,並於六個月內審結。若最高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則當選人將被立即解除職務。
至於「選舉無效」的訴訟,則以選務機關為被告,法院若判決選務機關確有違法,以致影響選舉結果,將視乎違法程度,判決重新選舉或局部重選。
爭議票由雙方律師辯論
原告人提出當選無效訴訟的同時,無可避免涉及「司法驗票」程序,一般是先將選票封存,再由法院決定是否驗票及何時驗票。若決定驗票,選舉中的有效票、無效票、剩餘票等均會逐一比對勘驗。整理出來的爭議票,須經原告及被告雙方律師團進行法庭辯論後,再由司法機關裁決。但雙方不能在驗票期間,對外公布爭議票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