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昨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質詢時表示,市民若將家中合法接收的電視節目,經電腦配件轉駁至3G手機或其他無線流動裝置,作私人觀賞用途,而過程中沒有涉及複製有關節目,就不會構成《版權條例》下的侵權行為,政府沒有計劃修例,限制有關行為。 不過,王永平提醒市民個別電視服務經營者在與客戶的服務合約上,可能對這類轉駁施加限制,消費者應多加留意合約條款,事先確定這類轉駁電視節目作私人觀賞用途的行為,是否有違相關的電視服務合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