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處被斥遲發薪金

統計處被斥遲發薪金

有政府統計處合約員工反映,有個別員工與該處簽署兩份工作合約,首份合約工作期橫跨兩個月份,在首份合約完成後該處只發放部份薪金,跨月的薪金卻遲遲不發放,懷疑部門貪方便,把兩份合約人工「儲埋一齊」發放,做法便利資方,卻不便利勞方。

稱符合《僱傭條例》

讀者Tony於10月份開始,先後獲統計處勞工統計科,以兩份短期合約形式聘用,負責《僱傭及職位空缺按季統計調查》,「第一份合約期係10月6號至11月3號,第二份係11月8號至11月23號,第一份合約完咗,只係收到10月份嘅人工,11月1號至3號嘅人工就一直都唔出!」Tony質疑統計處違反勞工處合約完成後七日內發薪的規定,又懷疑該處貪求便利,打算將「欠薪」連同第二份合約一次過發放。
統計處解釋,以時薪形式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制的訪問員,在完成首階段工作後,部份員工會獲續聘,進行第二階段工作,由於他們受僱於同一僱主,而且兩份合約相距少於一星期,符合《僱傭條例》中,連續性合約的有關規定,所以11月的工資,將會在11月工資期屆滿後七日內,直接存入指定銀行戶口。於是次事件中,該處從沒有表示會在合約的最後一天支付工資。
檔案編號:112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