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若僱員遺失僱主貨品,僱主每次只可按貨品價值扣薪,但以不超過300元為限;有熟悉法例的工會人士指,若海洋公園員工曾因遺失公司物資而試過一次過被要求賠償千多元,公司已有違反僱傭條例之嫌,他促請海洋公園盡快糾正錯失。
按載食物價賠償如搶劫
僱傭條例列明,僱主可在多種情況下扣除僱員工資,包括僱員缺勤,而僱主供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也可按值扣除;條例也列明,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等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元為限,而在這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也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表示,條例的原意是保障員工不會因一次錯失而「成份糧冇晒」,公司一次過扣薪超過1,000元,有違僱傭條例之嫌。「唔單止唔合理,重唔合法,勞工處有權告得佢㗎。」
他又對於海洋公園要求遺失物品的員工即時付款賠償非常不滿,而賠償金額按照所盛載的食物價格釐定,也十分離譜,「咁同打劫有乜分別,同大耳窿搶錢有乜分別。」
議員促改善盡企業責任
除了扣薪方式被指違法外,李卓人透露,海洋公園早前未有向符合勞工法例「4.18」(僱員必須為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每星期工作18小時)條款的員工,給予勞工假期,已違反了僱傭條例,但經工會爭取後,該公司已作出改善,並向受影響員工補發假期;他促請海洋公園盡快糾正錯失,「咁大間企業應該要有企業責任。」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