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例反種族歧視,定了許多規矩,由「平機會」去執行。
法律有些地方訂得很死,比如請人、租房等。也有些地方模棱兩可,比如稱呼等。
一個印巴籍人士,你叫他「阿差」、「嚤囉差」,算不算歧視呢?政府也搞不清楚,女高官開記者招待會解釋,也不過是照着訂出的法律照章宣讀,這種法律文件的中文版,十之八九文理不通,比如什麼「合理人士」之類,照章宣讀,只會顯得那個讀稿的人其蠢無窮。
稱呼這件事,是好是壞真不能斷得清楚。許多稱呼,出自不同的人嘴裏,聽在人耳中有不同的感受。
不要說什麼「死鬼佬」、「嚤囉差」,就是來自中國各地的人,香港人也有「見外」的稱呼,比如「攞宋」、「潮州佬」、「福建仔」、「阿燦」、「外江佬」等。
稱呼「見外」,但不等於歧視,有時還可能是暱稱,就看出自誰的嘴巴。
如果叫一句「嚤囉差」都算觸犯了歧視條例,那麼呼一聲「死佬!」是否也要吃官司。
世上許多事情本來不是事情,但當官的吃飽飯沒事找事,事情也就來了。保護少數族群的利益是對的,但過份保護起來,本身,已經是一種歧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