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不惑,被勒令停牌二十七年,那是一輩子別指望再握駕駛盤的了。但相對生命遽然告終,輪下亡魂恐怕仍未足告慰,尤其慘劇牽涉停牌期間違法駕駛,公眾難免對肇禍者倍添惡感,只嫌判得太輕。
不是不體諒職業司機手停口停,但要是駕駛態度或技術出了嚴重問題,一紙執照不僅是licencetodrive更是licencetokill。因此假使待到法官出動「紅牌」,也是職業司機必須認真考慮轉行的時候。退一步,海闊天空,何必誤己誤人?
保不住車牌仍鋌而走險,如非職業司機更不可原諒。
聞說曾有非職業司機被控「醉酒駕駛」,延聘律師出庭求情,但望毋須入獄,停牌呢,根本完全無可避免,律師事前已解釋清楚,被告也彷彿很留心地聽進耳裏去。
可到了出庭之日,被告仍然選擇自己駕車到庭應訊,經過認罪、求情,法官依例判處停牌,執照須即時交出。這時被告訛稱忘了把執照帶在身上,並要求法庭寬限翌日再來「繳械」。
騙得了法官,被告自命「有急才」,施施然步出法庭,還嬉皮笑臉問律師要不要坐他順風車?直把律師氣得七竅生煙。
假如我是那位律師,既然情求完了,委託也就告一段落,作為社會良好公民,會得鄭重考慮即時向警方舉報:有人停牌駕駛,有關汽車正駛出某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