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津案上訴得直 法官認同無袋錢<br>區會前主席李國鳳刑期減半

騙津案上訴得直 法官認同無袋錢
區會前主席李國鳳刑期減半

【本報訊】北區區議會前主席李國鳳,因承認騙取租金津貼近13萬元,被判入獄四個月,他不服判刑過重,提出上訴,昨日獲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偉昌裁定上訴得直,認同判刑過重,但未有接納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等建議,改判李國鳳即時監禁兩個月,較原來刑期減少一半。

須即時入獄兩個月

53歲的李國鳳於今年6月認罪後,一直獲准保釋外出以候上訴。法官昨宣讀判詞時,指李國鳳上訴得直,令眾人對判刑抱有一絲希望,惟法官隨即表示將原來四個月的監禁刑期改為兩個月,並指李需立即服刑,李頓時顯得錯愕,其妻則哭成淚人。
法官昨在判詞中表示,認同上訴人代表資深大律師郭棟明的陳詞,指李願意協助控方指證其餘被告,及在事件中無金錢得益的說法,並將租金津貼全數用於鄉事委員會開支。
不過,法官認為李國鳳可能因將騙款以自己名義捐出,獲冠以慷慨之名,故認為他在事件中並非全無得益。
根據醫生報告,指李國鳳患上肺病,但法官認為即時監禁不會對其健康造成影響,所以將刑期扣減兩個月,須即時執行。

兩年半騙12.9萬元

案件發生於00年1月至02年5月間,李國鳳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提交一份租約,訛稱租用粉嶺鄉委會會址作議員辦事處,成功在兩年半內獲發12.9萬元。而前區議員鄧根年,則於期間的六個月,向區議會訛稱租用同一地址作辦事處,成功獲發3萬元租金津貼。
廉署人員調查發現,鄉事委員會並沒有將地方出租予李,亦從未收取任何租金,二人先後承認一項欺詐罪,鄧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根據《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鄉委會主席或村代表如被裁定犯下任何罪行而被判超逾三個月的監禁,即喪失擔任當然議員及村代表的資格。
北區區議會及鄉委會於李被判刑後均進行補選,北區區議會主席一職由沙頭角鄉事委員會主席劉天生補上,而粉嶺鄉委會主席席位則由李國鳳之子李廣明奪得。
案件編號:HCMA6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