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便利》被控刊李蘊濕身相

《壹本便利》被控刊李蘊濕身相

【本報訊】壹本便利有限公司、《壹本便利》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被控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案件前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代表否認控罪,案件將於明年3月聆訊。
案件涉及今年6月出版的第752期《便利》封面故事,題為《嘩嘩嘩14歲Cream初熟李蘊》。控方是引用三年前生效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條例目的是保護兒童免被利用進行各種形式的色情活動。條例把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列為罪行。今次個案相信是首宗傳媒機構遭當局引用有關條例檢控。
《便利》因拍攝及刊登14歲少女歌手李蘊的濕身性感照片,遭受投訴,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事後接獲超過140宗投訴。警方介入調查事件是否涉及刑事成份。本報昨日未能聯絡《便利》負責人。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任何人如生產、發布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涉及未滿16歲人士的淫褻不雅視像,包括相片及漫畫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八年及罰款200萬元。
今年中,一名男子利用家中個人電腦,透過互聯網下載及蒐集近2萬種兒童色情照片及錄像,被警方拘控。被告於上月承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重判入獄八個月。有關條例是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國際勞工公約第182號》而制訂。根據條例所定,兒童色情物品是指對未滿16歲的人,或被描劃為未滿16歲的人的色情視像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