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迷非禮官恩娜 一吻囚兩月

狂迷非禮官恩娜 一吻囚兩月

【本報訊】年輕圖書館助理狂戀偶像官恩娜(Ella),考慮怎樣示愛半年後,趁Ella出席一個中秋演藝節目時上台箍頸強吻她10秒。裁判官認為示愛可以很簡單,例如說「你嫁畀我好唔好?」而歌星經常跟歌迷有近距離接觸,歌迷只可「眼看手勿動」,為免再發生揩油博懵事件引起公憤,必須處以阻嚇式刑罰,判狂迷即時入獄兩個月。 記者:戴國輝 藍文浩

被告羅衍發(24歲)被控於上月6日在屯門黃金海岸商場與官恩娜同台,他打算向一直欣賞的人示愛,突然吻官的嘴唇,官恩娜不斷反抗,節目主持及監製立即上前分開兩人。羅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還柙兩周後昨由囚車帶至法庭。

垂低頭應訊不發一言

蓄「箭豬頭」髮型的被告應訊時一直垂低頭,沉默不語,沒說過一句話,他聽聞判監後仍保持鎮靜,進入囚室前亦沒有跟每次都到庭支持他的胞姐作最後道別。
被告的胞姐離開時被大批記者包圍,但她沒有發言。及後登上一輛的士風馳電掣離去,其間不斷切線,由屯門駛往灣仔警署始停下,她進入警署後則不知所終。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判刑時認為被告行為嚴重,明目張膽犯案,行為唐突、粗鄙,充滿冒犯性,非常猥瑣,只為滿足一己私慾,令人反感。
被告藉欺騙手法上台與Ella近距離接觸,趁她毫無戒心及防禦時侵犯她。郭偉健不接納辯方指被告一時失控的說法,認為被告有計劃犯案,被告案發當日戴上太陽眼鏡及鴨舌帽到場,即使遭記者拍攝,也不會暴露其廬山真面目。
裁判官認為可以用很簡單的方式來示愛,如對她說句「我好喜歡你!」或「你嫁畀我可以嗎?」

對藝人「眼看手勿動」

裁判官續稱,被告精神及心理兩方面都沒有問題,亦沒有抑鬱現象,他可能有反社會傾向,但這不是減刑因素。辯方指被告撰寫致歉信,對官恩娜說對不起,被告表現悔意。
但裁判官認為「悔意流於表面,並非出自真心」,被告起初否認控罪,他承認控罪還柙後才寫道歉信,感化官約見被告時,被告更拒絕承認曾對官恩娜使用暴力或強吻她嘴唇,連感化官也批評被告態度迴避,沒有悔意。
裁判官形容被告犯案引起公憤,官恩娜身為藝人,經常與歌迷或影迷作近距離接觸,藝人出席此類場合不應擔驚受怕,歌迷也只可以「眼看手勿動」,對被告最適合的刑罰是要被告聽到監獄大閘的鏗鏘之聲,判他入獄兩個月。

官恩娜:青年要自愛

官恩娜昨晚出席尖沙嘴一間酒吧的啤酒活動「至好音樂SHOW」時,對強吻她的狂迷判監兩個月作出回應,她認為法庭的判決合理和表示尊重,問到24歲的被告因此事前途盡毀時,她說:「日日都諗呢個問題,但想畀番訊息大家,做呢件事要負番責任。」
至於裁判官認為藝人不可成為博懵目標,官恩娜說:「如果可令公民教育更加好,年輕人更加自愛嘅話,自己更加開心。」她承認收到被告的道歉信,但不便講太多,又說:「我已投入工作,出了兩個trip,個腦只想做嘢。」現場所見,有幾名酒吧職員維持秩序。
法律界人士涂謹申認為,法庭判決合理,因為事件涉及暴力成份:「雖然冒犯嘅部位冇其他嘅非禮咁敏感,但被告唔只錫一啖,而係箍住對方,長時間咁錫,係一種持續嘅驚嚇。」他表示,法庭判處即時入獄,已顯示事件的嚴重性。另一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同意判刑合理,因為被告的行為明顯有預謀。他同時提醒藝人,要清楚向外界表明自己的底線,避免歌迷誤會可以有親密接觸。

婦女團體指刑罰過輕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服務協調主任吳惠貞認為,今次判被告入獄兩個月刑罰過輕,她說:「根據香港法例,非禮罪最高可以判入獄10年,但本港一般嘅非禮案唔會判好重,可能個官引用番以往案例,所以先判兩個月。」吳惠貞認為,法庭的判決有一定阻嚇性,讓一些有同樣意圖的人,明白後果的嚴重性。她表示會與本港司法界討論非禮案的刑罰。
案件編號:TMCC3480/06

24歲被告羅衍發公然羞辱官恩娜,罪成入獄。資料圖片

被告羅衍發昨由囚車押離法院。